当前位置:首页 >> 专利公告 >> 专利新闻

“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1
“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案件编号:4W101921专利权人:赛尔金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号:ZL9718029···

“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件编号:4W101921
  专利权人:赛尔金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专利号:ZL97180299.8
  发明名称: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
  审查决定号:21646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推荐处室:化学申诉一处
  合议组成员:王晓东(主审员);吴红权(组长);尹俊亭(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赛尔金有限公司的第97180299.8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用于治疗血液肿瘤的来那度胺化合物。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1646号无效决定,认定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的技术贡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判断其该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客观事实基础。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证据可以用来验证或者补充证明专利文件已经公开的技术效果,但不能改变该事实基础。

  专利权人通过补交实验证据来主张专利具有某种(或某种程度)技术效果能否被接受,通常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意图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由该实验证据得以证实;二是该技术效果是否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专利文件公开的内容得到确认。如果该实验证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专利文件中没有记载,在创造性判断中则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

  发明授权

申请号:CN97180299.8 申请日:1997-07-24 

申请(专利权)人:赛尔金有限公司

公开(公告)号:CN1117089C 公开(公告)日:2003-08-06 IPC分类号:A61K31/445,C07D401/04

发明人:G·W·马勒,D·I·斯特林,R·SC·陈

受理局:中国

摘要:本发明涉及可降低哺乳动物体内TNFα水平的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2-(2,6-二氧哌啶-3-基)异二氢吲哚,其中典型的例子是1-氧-2-(2,6-二氧-3-甲基哌啶-3-基)-4,5,6,7-四氟异二氢吲哚和1,3-二氧-2-(2,6-二氧-3-甲基哌啶-3-基)-4-氨基异二氢吲哚。


上一篇:“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下一篇:评析“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无效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