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1评析“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
创造性是授予专利权最为重要的条件。《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规定了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判断步骤: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俗称“三步法”)。在上述“三步法”中的第二个步骤,特别是“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不仅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由于其带有判断者的主观思考,如果确定的不准确或者出现偏差,则可能使后续发明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而从“三步法”的内涵来看,其实质上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重构发明的过程,其中蕴含了对发明人的技术改进思路,即对发明构思准确把握的过程,因此准确把握发明的发明构思至关重要,对于“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环节更是如此。本文以名为“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复审请求案件(涉及第10983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为例,具体分析如何在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创造性条款的立法本意是衡量发明的技术贡献,对于具有一定程度技术贡献的发明创造授予独占的垄断权。判断创造性“三步法”的内涵在于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重构发明,其中蕴含了对发明人的技术改进思路,即对发明构思准确把握的过程。因此,在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时,需要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准确把握发明构思,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实际上,发明构思即发明人的技术改进思路,其本身通常是抽象的,需要通过专利申请文件从技术方案层面进行具体表达和展现。因此,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的过程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申请文件所描述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为克服技术缺陷而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最终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而对发明人技术改进思路进行抽象的过程。
正确把握发明构思,应当贯穿于“三步法”的全过程中。如上所述,发明构思具体表达和展现于技术方案,而对于技术方案而言,其是由技术特征组成。单个技术特征往往需要和其他技术特征配合形成技术手段后在技术方案中发挥作用,这就要求在“三步法”第二个步骤中,当确定了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后,应当正确解读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将每个区别技术特征融入到发明构思中进行仔细考量,考虑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它们之间的关系客观地确定这些区别特征实质上应当整体看待还是相对独立,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在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围绕实现发明构思的技术特征,从形式上进行了划分,但实质上具有技术上内在紧密关联的多个区别特征作为整体而非割裂看待,在此基础上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避免割裂和孤立看待区别技术特征,进而造成后续判断的错误或偏差。
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时,应当围绕发明构思,根据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而不应带有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的指引,例如直接将技术手段本身作为技术问题,而使得后续创造性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区别技术特征划分归类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该案中,发明涉及一种触摸显示器解锁手持电子设备的方法。经对比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区别特征A为:权利要求1是一种解锁手持电子设备的方法,相应所有操作也都是用于实现手持电子设备的解锁,而对比文件1是在图形用户界面上对受限制功能的可视化访问的方法;权利要求1是在触摸显示器上实现上述检测接触、移动图像以及判断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预定区域,而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可以通过触摸输入进行选择,未对上述触摸操作的具体过程进行限定。区别特征B为:如果在所述触摸显示器上移动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没有导致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从所述第一预定位置被移动到所述触摸显示器上的所述预定解锁区域,则将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返回到所述第一预定位置,并且将所述手持电子设备保持在所述锁定状态。
在分析得出存在上述多个区别特征的基础上,应当在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考虑这些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它们之间的关系客观地确定这些区别特征实质上应当整体看待还是相对独立,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而言,根据本申请背景技术的记载,在现有技术中,具有触摸屏的设备和/或运行在此类设备上的应用可以被多种公知解锁过程解锁,例如按下预定的一组按钮或是输入代码或密码,但是这些解锁过程存在缺点,例如按钮组合可能难以执行,创建、记忆和回忆密码、代码等可能会很麻烦,这些缺点降低了解锁过程的易用性,需要更有效和用户友好的过程来解锁此类设备、触摸屏和/或应用。根据以上对本申请发明构思的分析可知,本申请是针对现有触摸屏解锁过程易用性低、需要更有效和用户友好的解锁过程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在该解决方案中,围绕实现手持电子设备的解锁的过程,在触摸显示器上实现上述检测接触、移动图像以及判断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预定区域,并且在未移动到第一预定位置保持锁定,由此提高了解锁的便捷性,并能避免误解锁。因此,区别特征A和区别特征B在技术上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围绕上述发明构思共同解决提高手持电子设备上解锁的便捷性并避免误解锁的问题,应当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在此基础上,在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围绕发明构思,根据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而不应带有发明为解决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的指引,例如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不应含有全部或部分区别特征或者包含该区别特征的上位特征,否则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将由于已经指引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使得后续创造性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例如,如果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在触摸显示器上实现上述检测接触、移动图像、判断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预定区域进而进行手持电子设备的解锁以及如何判断不需要解锁的情况,则会使得后续创造性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正确把握了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A和B分析可知,其带来了使得手持电子设备的解锁更加便捷并有效地防止因为误操作而解锁设备的技术效果,因此可以确定,由区别特征A和B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手持电子设备解锁的便捷性并避免误解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复审决定认为,本质上,对比文件1仍然是一种利用拖动图标序列组成的解除某个功能的限定的密码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指引如何解决提高手持电子设备解锁的便捷性并避免误解锁的问题;而案件中涉及的对比文件2仅仅是利用拖动实现图标内容的互换,其与设备的解锁无关,因此也无法给出解决提高手持电子设备解锁的便捷性,并避免误解锁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
准确把握发明构思应当贯穿于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始终,对于“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不准确或出现偏差,可能使后续发明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如何在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准确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中,需要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基于申请文件所描述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为克服技术缺陷而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最终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对发明人技术改进思路进行抽象,进而准确把握发明构思。在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和解读多个形式上的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根据它们之间的关系客观地确定这些区别特征实质上应当整体看待还是相对独立,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当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时,应当围绕发明构思,根据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而不应带有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的指引。只有做好上述工作,后续在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才能有正确的基础,从而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