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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的磺酰胺类化合物及其作为内皮素受体拮抗剂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新颖的磺酰胺类化合物及其作为内皮素受体拮抗剂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案情介绍】涉案专利名称为“新颖的磺酰胺类化合物及其作为内皮素受体拮抗剂的应用”(专利号:ZL01820481.3),专利权人为埃科特莱茵药品有限公司,无···

“新颖的磺酰胺类化合物及其作为内皮素受体拮抗剂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新颖的磺酰胺类化合物及其作为内皮素受体拮抗剂的应用”(专利号:ZL01820481.3),专利权人为埃科特莱茵药品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南京正大天睛制药有限公司。

  肺动脉高压是一种恶性心血管疾病,被称为“心血管疾病中的癌症”,因其发病率大约是七十五万分之一,2018年被纳入我国罕见病目录。本案涉及的药品马昔腾坦,是首个获批用于治疗肺动脉高压的口服制剂,可以有效延缓疾病的进展。本案系仿制药申请人在提交仿制药申请后,针对原研药发起的专利挑战。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化学医药领域的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马库什化合物和具体化合物优先权的认定、表格化合物充分公开的判断、补充实验数据以及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81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化学医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具有示范作用。一是本案从分析优先权制度的目的出发,对于在先申请为马库什化合物、在后申请为其范围内的具体化合物时,在后申请可否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明确提出认定规则。二是本案从化合物的确认、制备和用途效果三个维度,抽丝剥茧,阐明表格化合物充分公开的判断规则。三是本案围绕区别特征的引入是否显而易见展开深入分析,既肯定了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又避免了机械地以“生物电子等排理论”反推专利技术方案的“后见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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