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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与大别山餐饮公司、清丽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4
陈林与合肥大别山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清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介绍】2004年8月28日,陈林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了“”商标。2010年6月7日,合肥大别山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陈林与合肥大别山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清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4年8月28日,陈林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了“”商标。2010年6月7日,合肥大别山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别山餐饮公司)在第43类注册了第6869691号“”商标。2012年3月14日,大别山餐饮公司在第43类注册了第9047487号“”商标。

2018年5月,陈林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大别山餐饮公司将“大别山”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在经营“丽清大别山”鹅火锅过程中在店面门头、内部装饰、菜单上使用“大别山”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安徽清丽食品有限公司系大别山餐饮公司的关联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林对“大别山”、大别山餐饮公司对“丽清大别山”分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别山”是知名度高的山脉名称,不是臆造词语,陈林的注册商标仅为楷体字“大别山”,未从构成要素、字体、字号、位置等方面进行选择、组合、设计,也未辅以一定的图形,无法将注册商标“大别山”与地名意义上的“大别山”区分开来,“大别山”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弱。陈林亦未能提交其持续使用“大别山”商标以及能够证明该商标信誉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商标因实际使用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

“丽清大别山”商标经过大别山餐饮公司持续性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认为已与“大别山”商标产生整体性区别。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标准判断,容易辨别“丽清大别山”鹅火锅的来源,由于陈林的商标尚未实际发挥识别作用,消费者也不会将“丽清大别山”鹅火锅与陈林名下的“大别山”商标相联系。此外,由于大别山餐饮公司位于安徽,其在经营中使用“源自大别山”“大别山鹅火锅”等文字时,给消费者联想更多的是大别山本身所具有的人文涵义和食材来源地,在其使用的商标中含有“大别山”文字有一定的合理性。陈林作为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大别山”作为地理名称进行合理使用。从大别山餐饮公司实际使用在其店面门头、内部装饰、菜单上的“丽清大别山”商标的情况来看,大别山餐饮公司主观上不具有造成与陈林的“大别山”注册商标相混淆的不正当意图。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林的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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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比例协调”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应通过对商标标识显著性、被控侵权人使用商标标识的主观状态等具体因素的分析,使商标的保护强度与商标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本案详细论述了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及相关法律适用,强调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并非保护商标标识本身,而是注册商标经由经营者使用而形成的商誉,明确了有关“地理名称”及“红色记忆”商标的使用和保护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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