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克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华隆与百盛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4艾克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华隆与广州百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介绍】
广州百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百盛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6日,经营范围为专用设备制造业。艾克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森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数控机床、电焊机、激光切割机、等离子切割机等。
2016年5月4日,梁华隆入职广州百盛公司,部门岗位为研发部、结构设计。2017年3月7日,梁华隆从广州百盛公司离职,后入职艾克森公司。2017年4月24日,艾克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激光切割机双交换工作台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710269448.7,专利权人为艾克森公司,发明人为梁华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系梁华隆在离职后一年内作出,与其在广州百盛公司从事的职务相关,应认定为梁华隆在广州百盛公司的职务发明。
艾克森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未对诉争技术内容作出分析,否定艾克森公司对涉案专利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仅凭图纸中有部分结构相似就判决该专利归属于广州百盛公司,显失公平。艾克森公司对涉案专利作出的创造性贡献是涉案专利得以授权的根本原因,其有权对涉案专利主张权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从梁华隆在广州百盛公司从事的具体工作、诉争专利与广州百盛公司提交的技术图纸存在的异同,艾克森公司对涉案专利的授权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最终依法认定涉案专利应当归广州百盛公司所有。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名称为“一种激光切割机双交换工作台装置”专利号ZL201710269448.7 的发明专利权归广州百盛公司所有;二、驳回广州百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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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员工离职后所引发的专利权属争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简单依据时间性和内容相关性两个要件直接对涉案专利是否构成职务发明作出认定,而是考察涉案专利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是否相同、功能效果是否相同,并对两者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详尽的比对,判断两者的技术差异,在技术方案上是否具有传承性等,强调权属纠纷中的技术方案比对有别于专利侵权比对,不要求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也不要求争议发明创造的主要发明点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中已有体现,准确划定了原单位、离职员工及新单位之间权利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