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听见听鉴公司与合肥乐堂动漫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江苏听见听鉴公司与合肥乐堂动漫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0)苏09民初565号
原告观点
听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音乐作品《时空涟漪》的侵权,即在“恋之物语”(手游)宣传片中停止使用并删除taptap上使用了该音乐作品的宣传片(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小巨人音乐国际有限公司拥有其旗下艺人许勤毅(艺名V.K克)所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法》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2018年12月25日,其将专辑《光无尽堕落的美丽》的音乐作品(含涉案歌曲《时空涟漪》)的著作权及其维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在中国大陆独家的、排他的、溯及既往的授予嗨翻屋享有及行使。嗨翻屋合法取得《时空涟漪》这个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家著作权授权,有权进行前述音乐作品的维权事宜。2019年5月,嗨翻屋与原告签订《独家版权合作协议》,嗨翻屋将其在协议签订时拥有或经授权拥有的全部音乐作品及协议期间新增的全部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其衍生的其他全部知识产权独家授权原告使用;其中授权音乐作品包括许勤毅(艺名V.K克)的《时空涟漪》,即原告合法取得《时空涟漪》及其曲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授权,授权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前述授权期限内,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并取得赔偿。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发行的恋之物语(手游)宣传片中擅自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时空涟漪》,并将该视频上传至taptap(taptap是一个受众广泛的手游分享社群),可见其短视频内容的受众十分广泛,被告擅自使用音乐作品《时空涟漪》制作宣传片并上传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该视频至今仍在网络中进行公开传播。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依法享有音乐作品《时空涟漪》的著作权,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即在其发行的恋之物语(手游)宣传片中使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观点
乐堂动漫公司辩称,1、原告不具有涉案音乐作品《时空涟漪》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有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被告在TapTap网站中上传的涉案视频早已下架,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证据,恋之物语(手游)20人预约,35人关注。截止至答辩之日,恋之物语(手游)也仅只有87人关注,且已无法预约。该手机游戏未上线运营,不存在游戏下载流量以及游戏内玩家充值带来的收益。被告账号在TapTap网站上仅104人关注,24个评价。涉案视频早已下架,亦不能点击下载,并未造成视频广泛传播;该宣传视频没有广告,不存在投放广告带来的收益。
被告在TapTap网站中上传的涉案视频虽使用了音乐,但其中的动画情节实为视频的主要内容,涉案音乐并非视频主体。该游戏并未正式上线运营,未产生任何经济收益;该视频的关注度也非常之低,未曾引起讨论热度,更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恶劣影响。3.退一步而言,即便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且原告具有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但其仅就一段音乐主张2万元赔偿,显然过高,无任何赔偿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过调查发现,由歌手周杰伦演唱的歌曲《Mojito》为2020年最火热的歌曲之一,其在QQ音乐的畅享收听价格仅为人民币3元。因涉案音乐在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音乐软件均可免费收听,故被告在此参照《Mojito》畅享收听的价格,结合视频的实际观看人数,被答辩人实际产生的损失应为人民币600元。原告索赔人民币20000元,显然过高,无任何赔偿依据,也不符合真实的市场行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听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网络发表证明,证明涉案音乐作品在网络公开发表(平台包括网易云音乐、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涉案音乐作品《时空涟漪》的曲作者是VK克。
证据二、App开发商处载明,证明本案被告为适格被告。
证据三、(2019)京公协台核字第4180号,证明小巨人音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巨人”)拥有《时空涟漪》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其将前述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及其维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在中国大陆独家的、排他的、溯及既往的授予案外人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及行使。
证据四、(2019)京公协台核字第4182号,证明许勤毅(艺名V.K克)拥有《时空涟漪》音乐作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其将前述音乐作品的完整知识产权及其维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在中国大陆独家的、排他的、溯及既往的授予案外人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及行使。
证据五、独家版权合作协议及授权书,证明2019年5月,嗨翻屋与原告签订《独家版权合作协议》,嗨翻屋将其在协议签订时拥有或经授权拥有的全部音乐作品及协议期间新增的全部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其衍生的其他全部知识产权独家授权原告使用;其中授权音乐作品包括许勤毅(艺名V.K克)的《时空涟漪》,即原告合法取得《时空涟漪》及其曲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授权,授权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前述授权期限内,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并取得赔偿。
证据六、可信任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以及附件(视频资料),证明被告在taptap网站上上传了涉案视频,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乐堂动漫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游戏界面截图,证明该份证据上显示TapTap上恋之物语(手游)关注、预约人数,且现已停止研发并未上线。证明涉案游戏关注度非常之低且并未正式上线运营,未产生任何经济收益,更未对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恶劣影响。
证据二、QQ音乐截图,证明由歌手周杰伦演唱的歌曲《Mojito》,其在QQ音乐的畅享收听价格仅为人民币3元。原告要求赔偿2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所举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时空涟漪》系纯音乐,许勤毅(艺名V.K克)系该音乐作品的曲作者、表演者。许勤毅在网易云音乐、QQ音乐、酷我音乐发表《时空涟漪》。
2016年10月31日,小巨人音乐国际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音乐作品(附件中包含《时空涟漪》)的录音制作者权授予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的、排他的、溯及既往的全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及其维权和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方同意被授权方有权以其名义或委托第三方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自2016年10月31日-2021年10月31日。
2016年10月31日,许勤毅将其享有的音乐作品(附件中包含《时空涟漪》)的著作权、表演权等全部知识产权授予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的、排他的、溯及既往的全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及其维权和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方同意被授权方有权以其名义或委托第三方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自2016年10月31日-2021年10月31日。
2019年5月24日,嗨翻屋公司与听见公司签订《版权合作协议》,嗨翻屋公司将其在协议签订时拥有或经授权拥有的全部音乐作品及协议期间新增的全部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其衍生的其他全部知识产权独家授权原告使用;授权音乐作品包括音乐作品《时空涟漪》。2019年7月1日,嗨翻屋公司向听见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权了涉案音乐作品《时空涟漪》,授权方式为独家(专属授权),授权权利为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或未能明确规定之其它权利和本合约期限内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之著作权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2020年7月1日,嗨翻屋公司向听见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权了涉案音乐作品《时空涟漪》,授权方式为独家(专属授权),授权权利为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或未能明确规定之其它权利和本合约期限内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之著作权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前述授权期限内,听见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或自行委托专业第三方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并取得赔偿。
2019年8月20日,听见公司通过时间戳取证,证实2019年8月20日,乐堂动漫公司在其经营的TAPTAP应用程序上发布的“恋之物语”游戏宣传广告中使用了《时空涟漪》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时长为25秒。庭审中,听见公司确认该短视频已经删除。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是否侵犯了案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3、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一、关于听见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本案中,许勤毅系音乐作品《时空涟漪》的著作权人。2016年10月31日,许勤毅将《时空涟漪》的专有使用权授予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2019年7月1日,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又将《时空涟漪》的专有使用权授权给听见公司,授权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2019年7月1日,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又将《时空涟漪》的专有使用权授权给听见公司,授权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听见公司作为专有使用权人,其可以在其授权期限内对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单独起诉。因此,听见公司主体适格。
二、关于乐堂动漫公司是否存在侵害案涉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乐堂动漫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案涉音乐作品乐堂动漫公司作为“恋之物语”游戏悬窗广告的背景音乐,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侵犯了案涉音乐作品《时空涟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关于乐堂动漫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乐堂动漫公司使用案涉音乐作品《时空涟漪》为背景音乐,侵犯听见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听见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乐堂动漫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乐堂动漫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乐堂动漫公司赔偿听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听见听鉴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