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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与因特利格INTELLIGENS及图”商标近似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0
图形商标与因特利格INTELLIGENS及图”商标近似驳回复审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下这个案例标的信息:商品/服务杯; 塑料杯; 玻璃杯(容器); 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 有柄大杯; 纸巾盒; 牙刷; 香水喷瓶; 清洁用布; 水晶(玻···

图形商标与因特利格INTELLIGENS及图”商标近似驳回复审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下这个案例标的信息:商品/服务 杯; 塑料杯; 玻璃杯(容器); 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 有柄大杯; 纸巾盒; 牙刷; 香水喷瓶; 清洁用布; 水晶(玻璃制品) ;类似群 2108;2101;2102;2104;2112;2105;2106;2110;2113; 申请/注册号 24346168;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26日;国际分类 21;申请人名称(中文) 深圳正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轻铁西十二巷12号304。

申请人因第24346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599386号“因特利格INTELLIGE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15947号“impul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设计、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玻璃杯(容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牙刷、玻璃瓶(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介绍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商标申请文件准备;如果您是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商标LOGO;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如果您是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商标LOGO;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3、商标递交申请。资料准备完成以后,客户付商标注册费用,我们安排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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