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矫健Stabli及图”与“斯帝宝来 Stabili”商标等近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0“爱矫健Stabli及图”与“斯帝宝来 Stabili”商标等近似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下这个案例标的信息:商品/服务服装; 鞋; 凉鞋; 鞋后跟; 运动鞋; 鞋底; 鞋(脚上的穿着物); 鞋内底; 鞋垫; ;类似群2507;2509;2504;2505;2503;2502;2501; 申请/注册号24384415;申请日期2017年05月27日;国际分类25;申请人名称(中文)江博士健康鞋有限公司;申请人名称(英文)DR. KONG FOOTCARE LIMITED;申请人地址(中文)香港葵涌打砖坪街49-53号华基工业大厦一期14字楼C座;申请人地址(英文)14C, VIGOR INDUSTRIAL BUILDING, PHASE 1, 49-53 TA CHUEN PING STREET, KWAI CHUNG, N.T., HONG KONG
申请人因第24384415号“爱矫健Stab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22067950号“STABLE”商标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5058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83199号“斯帝宝来 Stabili”商标、第9097789号“STABLE”商标、第4185255号图形商标、第4196468号“诗巴利Stably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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