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中文网及图商标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4“起点中文 起点中文网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9265735号“起点中文 起点中文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251124号“起点0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程序中。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135903号“新起点New starting po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起点中文网”是申请人名下知名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书;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3、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防水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戏装、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秧歌服、运动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起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服装、戏装、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