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一点”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6“红一点”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77090号“红一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71163号“徽州 一点红 HUIZHOU YDH”商标、第1735923号“一点红及图”商标、第4347110号“红点RED DO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广泛使用及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红一点”,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77090号“红一点”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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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群 4302;4305;4306; 申请/注册号 24277090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23日 国际分类 43
申请人名称(中文) 上海兰秀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2幢48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