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r”商标名称与“sml”字母构成显著近似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0“smr”商标名称与“sml”字母构成显著近似
今天来和大家谈谈“smr”商标名称与“sml”商标是否构成相似问题,从字面结构上看,在没有设策划的情况下,二者构成高度近似,小写r和小写l结构上也近似,第一和第二个字母相同,所以整体上构成高度近似。从英文读音上看,二者也比较相似,所以这样的商标申请需要注意,要有商标被驳回的心里准备和备份方案。
我们来看看这个商标的具体信息,申请人中英文名称是SMR专利责任有限公司;SMRPATENTSS.A.R.L,申请人地址是卢森堡夏尔戴高乐大道2-8号,邮编1653;2-8 AVENUE CHARLES DE GAULLE,1653 LUXEMBOURG,申请类别是第12类-运输工具,下面来看看22972889号商标驳回后复审情况:
申请人因第22972889号“sm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127979号“smr SEX MACHINE RACING及图”商标、第8308287号“sm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后视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传动齿轮、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smr”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smr”以及引证商标二“sml”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或高度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键词:申请人因第22972889号“sm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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