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雲南”异议“七彩云香”商标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2“七彩雲南”异议“七彩云香”商标案例
以生产原生态植物油、生物柴油等产品为主的云南玉溪源天生物产业开发公司(下称云南玉溪公司),在食用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七彩云香”商标时,遭到昆明七彩云南实业公司(下称七彩云南公司)的异议。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云南玉溪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7807485号“七彩云香QICAIYUNXIANG及图”商标,由云南玉溪公司于2009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果冻等商品上。
七彩云南公司表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
引证商标为第4549532号【鱼(非活的); 肉; 肉罐头; 水果蜜饯; 腌制蔬菜; 蛋; 牛奶; 食用油脂; 果冻; 精制坚果仁; 干食用菌; 豆腐制品;】“七彩雲南”商标,由七彩云南公司于2005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11月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果冻等商品上。
随后,商评委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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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玉溪公司诉称,被异议商标“七彩云香QICAIYUNXIANG及图”商标由4个中文字及拼音和图形组成,与“七彩云南”商标区别明显,二者共同使用在食用油等商品上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引证商标于2007年8月获得第29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的专用权,但七彩云南公司并没有将“七彩云南”商标使用在任何食用油商品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七彩云香”,引证商标的标识为中文“七彩雲南”,两者在字形、读音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食用油、果冻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