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贵”商标之争持续上演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2“李连贵”商标之争持续上演
一方是坐拥熏肉、大饼及餐馆上“李连贵及图”商标的吉林省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公司(下称四平李连贵),一方是自称李连贵后人的辽宁省沈阳市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公司)(下称沈阳李连贵),二者均主营“李连贵”熏肉大饼。2013年12月,双方间围绕着“李连贵”商标存续多年的民事侵权纠纷暂告一段落。(本报2014年1月17日第5版曾作相关报道)但随后因沈阳李连贵欲在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李连贵”及“李连贵熏肉大饼”两商标(下统称被异议商标),遭到四平李连贵的异议,双方由此再度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之争。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四平李连贵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原裁定结果。
据了解,作为东北地方特色小吃,李连贵熏肉大饼凭借其独特的风味而远近闻名,然而围绕着熏肉大饼上的“李连贵”商标权属,本是同根生的四平李连贵与沈阳李连贵已相争多年。
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7117020号【饭店商业管理; 广告; 广告宣传本的出版; 会计; 开发票; 人员招收; 商业场所搬迁;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 寻找赞助;】“李连贵”商标及第7117019号“李连贵熏肉大饼”商标,两商标均由沈阳李连贵于2008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在法定期限内,四平李连贵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四平李连贵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779235号【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 餐馆;】、第218047号及第217649号“李连贵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熏肉、第30类大饼等商品及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
商评委在裁定中认定,两被异议商标与四平李连贵引证的3件“李连贵及图”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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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李连贵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平李连贵与沈阳李连贵具有密切相关的历史渊源,“李连贵”应当成为两者共同的商业文化财富。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四平李连贵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沈阳李连贵也已经形成了区域性的市场影响力。相关公众应当可以将两者所提供的商业服务来源加以区分,不会造成混淆或者误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