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村长”与“老村长”商标起争执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2“好村长”与“老村长”商标起争执
近期,东北特色白酒品牌黑龙江“老村长”与河南的“好村長”起了争执。“老村长”认为“好村長”与其共存于酒类商品上,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对“好村長”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后,双方对簿公堂。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被诉裁定。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第5308182号“好村長”商标,于2006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目前权利人为河南好村长酒业公司(下称好村长公司)。
引证商标为第1184988号【含酒精饮料; 酒; 烧酒; 烈性酒; 米酒; 葡萄酒; 果酒】“老村长”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酒”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0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目前权利人为黑龙江老村长酒业公司(下称老村长公司)。
法定期限内,老村长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在商评委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好村长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好村长公司诉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且两公司地域相差甚远,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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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为“好村長”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为“老村长”文字商标,“長”为“长”的繁体,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仅首字不同,尽管在含义上有所区别,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此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更容易将两商标混淆误认,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使得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