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认为“魁首”商标有夸大宣传之嫌提出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申请人认为“魁首”商标有夸大宣传之嫌提出异议案例
湖北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巴东县三峡教育服务公司于1993年3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黄豆粉等商品上注册“魁首”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魁首”商标,并在第4432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异议人张某对该“魁首”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异议人理由:
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是竖起大拇指的手,意为首屈一指,难免有夸大宣传之嫌。“魁首”一词有暗含意义,建议驳回该商标。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魁首”就其字面意思为“同辈中才华居首位的人”,隐含着本公司“奋发向上、不断进取、争创一流”的企业精神,并非夸大宣传。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魁首”二字有其特定含义,其文字与图形没有直接表示使用商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只是暗示该商品质量上乘,没有违背《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6)、(8)项的规定。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96142号“魁首”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点评:
该案件的裁定主要涉及如何掌握《商标法》禁用条款的标准问题。《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6)项明确规定,商标的文字、图形极其组合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极其他特点”。其重点强调的是“直接”二字,如“高细”、“一流”是各行业经营者或服务上直接表示质量的常用词汇,起不到区别商品不同出处的作用,禁止独家垄断。但“魁首”是指“同辈中才华居首位的人”,指的是人不是物,其图形和文字的意思相对应,没有直接表示本商品的质量极其他特点。所以,该商标不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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