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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魁首”商标有夸大宣传之嫌提出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
申请人认为“魁首”商标有夸大宣传之嫌提出异议案例湖北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巴东县三峡教育服务公司于1993年3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黄豆粉等商品上注册“魁首”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魁首”商标,并在第443···

申请人认为“魁首”商标有夸大宣传之嫌提出异议案例

   湖北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巴东县三峡教育服务公司于1993年3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黄豆粉等商品上注册“魁首”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魁首”商标,并在第4432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异议人张某对该“魁首”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异议人理由:

  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是竖起大拇指的手,意为首屈一指,难免有夸大宣传之嫌。“魁首”一词有暗含意义,建议驳回该商标。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魁首”就其字面意思为“同辈中才华居首位的人”,隐含着本公司“奋发向上、不断进取、争创一流”的企业精神,并非夸大宣传。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魁首”二字有其特定含义,其文字与图形没有直接表示使用商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只是暗示该商品质量上乘,没有违背《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6)、(8)项的规定。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96142号“魁首”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点评:

  该案件的裁定主要涉及如何掌握《商标法》禁用条款的标准问题。《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6)项明确规定,商标的文字、图形极其组合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极其他特点”。其重点强调的是“直接”二字,如“高细”、“一流”是各行业经营者或服务上直接表示质量的常用词汇,起不到区别商品不同出处的作用,禁止独家垄断。但“魁首”是指“同辈中才华居首位的人”,指的是人不是物,其图形和文字的意思相对应,没有直接表示本商品的质量极其他特点。所以,该商标不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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