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二金水ZHENGERJINSHUI”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9“郑二金水ZHENGERJINSHUI”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二金水ZHENGERJINSHUI”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的裁定,即争议商标与“金水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为郑州市第二电缆厂于1994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96年8月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争议商标为河北省商标注册投资人马某于2010年11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并于2011年11月被核准注册。
2012年初,郑州市第二电缆厂发现被申请人马某注册的争议商标与该厂的引证商标在核准使用上同为第9类第0912群组的电线、电缆等商品,且都包括汉字“金水”,属于近似商标,遂与对方进行交涉。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郑州市第二电缆厂委托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公司(下称河南先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郑州市第二电缆厂认为,争议商标文字完全包括引证商标文字,“郑二”又恰好是郑州市第二电缆厂名称的简称,且两件商标还同时使用在电线、电缆等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极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马某还在第9类电线、电缆类商品项目上申请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属于电线电缆企业的在用商标,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善良风尚,应予以制止。
2013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经过审议后认为,郑州市第二电缆厂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马某在郑州市第二电缆厂注册引证商标后,进行争议商标的恶意抢注。且两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近似不予核准注册的规定,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马某对该裁定不服,于同年7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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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郑二金水”及对应汉语拼音“ZHENGERJINSHUI”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金水”及图构成,两件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括汉字“金水”,且含义无明显差异。而申请人马某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亦没有异议,其提交的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区别的证据不足。通过商标查询,引证商标的使用期限截止至2016年8月6日,申请人马某提出引证商标三年未使用的撤销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马某的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定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代理人向泽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商标权利人,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从侧面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市场形象。如果本企业的商标被恶意抢注近似商标,会对企业的商业价值造成重大影响。这就要求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的同时重视商标,做好相关防御工作。一旦发现商标侵权问题,应尽快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