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13233号“GILERE”商标争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9第4613233号“GILERE”商标争议案例
江西省胡一刀实业公司经营者胡水洲以自然人身份欲在剃须刀等商品上申请注册“GILERE”商标,遭到来自美国吉列公司的争议,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剃须刀等商品上予以撤销,在镊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后,胡水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商评委被诉裁定得以维持。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第4613233号“GILERE”商标,由胡水洲于2005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8类剃须刀、刮胡刀片、镊子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美国吉列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为由,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据悉,引证商标一为第144138号【通用刀剑; 剃刀; 保安剃刀; 剃刀片; 保安剃刀片;】“GILLETTE”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144139号“Gillette及图”商标,两商标均由美国吉列公司于1979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并均核定使用在第8类剃刀等商品上。
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剃须刀等商品上予以撤销,在镊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后,胡水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美国吉列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胡水洲经营的胡一刀实业公司的工商信息、胡水洲销售剃须刀的商品包装图片、美国吉列公司生产的吉列剃须刀图片等5份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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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一审法院以胡水洲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胡水洲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表示争议商标同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应当维持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为英文字母“GILERE”,两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分别为“GILLETTE”“Gillette”,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剃须刀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被诉裁定最终获得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