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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建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高行(知)终字第2670号 上诉人孙永建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高行(知)终字第2670号 

      上诉人孙永建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永建的委托代理人郑长柱,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台电实业公司(简称台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燕英、王建斌于2014年9月18日来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被异议商标系第4569954号“台电TAIDEN”商标,由孙永建于2005年3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镜头、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电锁、烟雾探测器、蓄电池。    引证商标一系第1141482号【录音机; 对讲机; 无线电话; 麦克风; 扩音机; 扬声器; 影碟机; 音响; 视像电话; 电话受话器;】“TAIDEN”商标,注册人为台电公司,申请日期为1996年12月3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录音机、对讲机、无线电话、麦克风、扩音机、扬声器、影碟机、音响、视像电话、电话受话器。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月6日。

    台电公司在《第三人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第4289111号“台电TAIDEN”商标为引证商标三,但其在《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中并未提出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为台电公司,申请日期为2004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天线、电话收话器等。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后,台电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2011)商标异字第31796号《“台电TAIDEN”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31796号裁定)。台电公司不服第31796号裁定,于2011年9月2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台电公司的会议系统在全国及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台电”为公司所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台电”商标及商号经过长期使用已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台电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台电公司与深圳市威福智印刷公司签订的印刷合同;2、广告合同及发票,台电公司与广州粤中广告咨询公司、深圳市京慧聪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电声技术》杂志上的宣传广告;3、参加国内外展会的图片、会刊;4、台电公司的产品用户出具的感谢信,有深圳五洲宾馆、广东省税务局、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等;5、台电公司与北京市大中电器公司、上海安歌贸易公司、武汉天河系统工程公司等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7、《深圳特区报》、《人民日报》等对台电公司或产品的介绍等。    孙永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苏州台电建筑智能系统公司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8日。

    2013年6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7340号《关于第4569954号“台电TAIDE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17340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为:“TAIDEN”是台电公司商号“台电”的谐音,为台电公司所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经台电公司长期推广、广泛宣传和使用,“台电”商号和“TAIDEN”商标已形成了为广大消费者认知和接受的对应关系,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由“台电”、“TAIDEN”组合而成,该商标包含了台电公司的引证商标“TAIDEN”,“台电”是台电公司在先使用的商号。“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是指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利益可能受损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未得到该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先注册的行为。台电公司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我国登记注册,“台电”是台电公司登记注册并使用的商号,该商号及“TAIDEN”商标,在中国及世界各国广泛使用,使其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台电公司对企业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TAIDEN”不是“台电”拼音及标准音译和意译,“TAIDEN”应为台电公司自创无含义词。被异议商标中相对独立且作为显著部分之一的“TAIDEN”与引证商标一相同,故两商标近似。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或关联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第17340号裁定中未提及引证商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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