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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
年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关键词】侵犯著作权 自行补充侦查 法律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年某某组织多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享有出版权的情况下,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

年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 自行补充侦查 法律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年某某组织多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享有出版权的情况下,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谢某某明知年某某有以上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本案查扣各类侵权图书5971册,侵权产品价值共计624468.7元。

2022年4月,本案被最高检、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同年6月,安徽省检察院、安徽省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本案办理提出重要意见。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芜湖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检察机关快速、高效完成案件审查,采取自行补侦与退回补侦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收集、固定犯罪证据;开展法律监督,向侦查机关精准阐述侦查违法行为,全程跟踪监督整改;强化证据审查,果断对多份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有力化解诉讼风险。

2022年12月28日,审判机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史某某、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四人处以不同数额罚金。四名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及时固定证据,确定案件管辖。由于涉案非正版图书销往全国各地,侦查机关初始查明的在案证据并不能直接确定管辖权。检察机关首先确定对主犯年某某具有管辖权,后又查清了各被告人的具体作用,最终认定其余被告人与主犯具有侵权的概括性共同故意,解决了管辖权争议,保障了本案诉讼过程顺利进行。

(二)区分犯罪性质,精准定罪量刑。被告人史某某仅实施了销售行为,其行为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检察机关最终查实史某某既参与主犯制作盗版书籍的活动,又与主犯就制作盗版书有过合谋,最终认定史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彰显检察担当,推动知产保护。本案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出版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将打击犯罪和保护权利并重,以检察能动履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实效。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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