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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象”相遇 先使用者拥有在先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2
两“大象”相遇 先使用者拥有在先权大沙田正大康 岳大方圆大象商标 5年前,南宁岳大浓缩饲料厂(简称南宁岳大)抢先成功注册了“方圆梅花大象”图形商标,被在先使用“方圆及大象”商标的同行业另一知名企业南宁正大畜牧公司(简称南宁正···

两“大象”相遇 先使用者拥有在先权

大沙田正大康     岳大方圆大象商标     

5年前,南宁岳大浓缩饲料厂(简称南宁岳大)抢先成功注册了“方圆梅花大象”图形商标,被在先使用“方圆及大象”商标的同行业另一知名企业南宁正大畜牧公司(简称南宁正大)告上国家商标局。经过长达5年的商标诉讼,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近日正式作出裁定:第1535124号“大沙田正大康及图”注册商标予以撤销。昨日,该争议裁定书正式到达广西。据了解,这是广西首起撤销抢注商标案。     

事件起因:抢注近似商标成被告     

南宁岳大与南宁正大同属南宁市大沙田经济开发区内饲料类生产企业。“方圆及大象”商标是南宁正大的企业形象标志,并被广泛应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包装、宣传和各种办公用文书、合同。1991年,该标志还被镶嵌于其新落成的办公大楼正面。    

1999年11月2日,南宁岳大悄悄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大沙田正大康及图”商标,商标图形为“方圆梅花大象”。2001年3月,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饲料。     

“大沙田正大康及图”商标的成功注册引起了南宁正大公司的极大关注,并随后委托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于当年9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南宁正大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仅有细微差别,属于恶意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要求撤销该争议商标。    

商标裁定:争议商标属不正当抢注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南宁正大于1991年起就在饲料商品上使用“方圆大象”商标,并持续使用至今。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该商标已在广西乃至全国具有了一定影响。“方圆大象”图形整体上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被申请人(南宁岳大厂)与申请人同处于广西南宁市,作为同行业者,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的“方圆大象”商标。此外,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设计、组成要素与“方圆大象”商标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极为近似。    

因此,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方圆大象”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和文字“大沙田正大康”组合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饲料商品上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产生联系,对争议商标的产品出处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商标评审委据此裁定,第1535124号“大沙田正大康及图”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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