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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企业不参加企业年检会受到何种处罚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合肥企业不参加企业年检会受到何种处罚合伙协议无效的溯及效力的认定,应区分为两种状态。一种为合伙企业的共同事业尚未开始,则应径行适用法律关于无效或撤销的规定;一种为合伙企业共同事业实施之后,才发现合伙契约具有无效事由或因有瑕···

合肥企业不参加企业年检会受到何种处罚

合伙协议无效的溯及效力的认定,应区分为两种状态。一种为合伙企业的共同事业尚未开始,则应径行适用法律关于无效或撤销的规定;一种为合伙企业共同事业实施之后,才发现合伙契约具有无效事由或因有瑕疵得为撤销。

法律咨询:

合伙企业不参加企业年检(年度检验)会受到何种处罚

律师回答: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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