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侵犯商标权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李某侵犯商标权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商标权 行政处罚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行政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查封案涉旺旺大礼包208箱、旺旺仙贝100箱。该局认定经营者李某销售侵权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定李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侵权及无证经营食品:旺旺大礼包208箱、旺旺仙贝100箱;2、罚款111496元。逾期按罚款数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后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11496元;2、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111496元,以上合计222992元。长丰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该案涉及的行政处罚包含旺旺大礼包和旺旺仙贝两种商品,而该案唯一的一份鉴定报告仅对旺旺大礼包作出认定,对旺旺仙贝是否为假货未予认定。检察机关进一步调卷发现,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所查封的旺旺仙贝一并作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且本案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亦存在瑕疵。长丰县人民法院在审查时未对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未发现行政处罚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遂向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和长丰县人民法院分别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旺旺公司提供的案涉报告存根,发现该案鉴定报告漏写旺旺仙贝系侵权商品的主要事实。该公司现已重新出具鉴定报告。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针对行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取证不严谨等情况进行整改。长丰县人民法院回函表示将严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提高办案质量。
【典型意义】
这是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办理的首件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例。该院在办案过程中,深化落实精准监督、穿透式监督理念,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一并审查,充分发挥了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推动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提高办案质效,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