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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人寿阻击“中宏”保险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0
中外合资的寿险企业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中宏人寿)日前成功阻止他人在保险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中宏”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宏人寿异议江苏省自然人贾俊申请注册的第4250929号【保险; 保险经纪; 保险咨询; 资本投资; 艺术品估···

    中外合资的寿险企业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中宏人寿)日前成功阻止他人在保险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中宏”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宏人寿异议江苏省自然人贾俊申请注册的第4250929号【保险; 保险经纪; 保险咨询; 资本投资; 艺术品估价; 担保; 信托; 不动产代理; 经纪; 募集慈善基金; 】“中宏”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异议商标仅在募集慈善基金一项服务上被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保险经纪、保险咨询、资本投资、募集慈善基金、艺术品估价、担保、信托、不动产代理等第36类服务上,该商标由贾俊于2004年9月申请注册。而在此之前,中宏人寿并未在36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中宏”文字商标。

    记者在中宏人寿的官网上看到,该公司提供的个人及团体保险服务,大都以“中宏”字样开头,而这家成立于1996年的企业,其业务现已覆盖广东、福建、四川等省份50多个城市。

    有业内人士表示,中宏人寿成立后就依法享有企业字号权,而在之后数年的发展中却没有及时申请注册相应的商标,为自己的权利建立起法律保障,为企业及其品牌带来了一定风险。与中宏人寿同期成立的企业中,将企业商号使用在经营中而忽视商标确权的情况相当常见。

    据了解,中宏人寿最早申请注册“中宏”商标是在2005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该商标和在先申请的被异议商标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6月,中宏人寿再次申请注册“中宏”商标,同样遭到驳回。

    中宏人寿认为,“中宏”作为其字号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应受到法律保护。中宏人寿的总部在上海,贾俊生活在与上海毗邻的江苏省,应当知晓中宏人寿,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

    据中宏人寿介绍,贾俊在保险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中英”“西北”“金盛”多件商标,其中“西北”与美国西北互助人寿保险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同,国内也有分别以“金盛”“中英”作为商号的保险公司。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看到,中宏人寿列举的上述几件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与被异议商标是同一天。上述几件商标只有“中英”遭到驳回,现处于商标无效状态,其他两件商标均通过了初审。

    在行政审查阶段,商评委认可中宏人寿享有在先商号权,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同时,商评委认为中宏人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该公司将“中宏”作为商标使用已经形成一定影响或成为驰名商标。

    贾俊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代理、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和保险、保险经纪、保险咨询、经纪等服务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在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据此一审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和中宏人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代理、艺术品估价、担保、信托几项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性质、功能、渠道等方面与保险等服务联系紧密,两者构成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在除募集慈善基金外其他指定服务上应不予注册,遂终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的相关错误,维持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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