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登力工贸有限公司“托你福Tonyfull”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阳江市登力工贸有限公司“托你福Tonyfull”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92280号“托你福Tonyfu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通知认为,该标志含“托你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2年9月13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明确商品来源,申请商标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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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