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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MEL”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5-11-25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荣仁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75334号“KEM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589号决定,于2017年12月0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荣仁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75334号“KEM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589号决定,于2017年12月0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伊格尔工业株式会社的旗下成员,是船舶市场最大的密封件制造商,其自2012年4月1日起已被并入伊格尔工业株式会社。申请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均设有服务代理店,且在生产经营的多个领域均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且申请人在其他类别的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均被商标局予以认可。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优盘或复印件):

  1、申请人官网、简介及主营业务简介、中文翻译;

  2、产品使用说明及中文翻译;

  3、相关交易账单、银行凭证、货运单、快递单、工作记录、工事承认书、完工证明书、出差费用报销凭证、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及发票;

  4、产品介绍、图片、货运存储图片及翻译;

  5、订货单及合同、翻译资料;

  6、申请人在中国地区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相关图片及业务往来账单;

  7、复审商标在润滑油等商品上的图片、产品安全数据表及产品使用指南、使用说明及翻译资料;

  8、相关行政判决书;

  9、复审商标润滑油等商品的使用说明及翻译资料、交易账单、装箱单、输出许可通知书、交易往来电子邮件、报价单、出库通知书、海运运单、销售合同、运输清单及中文翻译,附有公证书;

  10、产品服务简介及翻译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商标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与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1-8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向中国在第4类液压油等商品上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于2010年9月30日获得专用权,专用权止于2020年9月30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4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液压油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7、10均为自制证据,证据6中的申请人中国分公司的资质证明资料和证据8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3、5与证据6中的业务往来账单涉及的商品均为密封系统、密封装置商品和相关服务,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即其与上海的某公司就生分解性船尾管润滑剂等商品和相关服务所达成的交易资料,包含报价单、发票及装箱单、输出许可通知书,时间在2015年6、7月,另包含其与中国大陆其他公司就艉轴密封润滑油等商品所达成的交易资料,包含发票等资料,时间在2015年9月。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在生分解性船尾管润滑剂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而生分解性船尾管润滑剂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液压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液压油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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