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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拉科斯特股份公司和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鳄鱼商标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1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公司和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鳄鱼商标纠纷案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引人关注的法国拉科斯特股份公司(简称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鳄鱼)鳄鱼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公司和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鳄鱼商标纠纷案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引人关注的法国拉科斯特股份公司(简称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鳄鱼)鳄鱼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新加坡鳄鱼在中国注册的卡帝乐鳄鱼商标合法有效,予以注册。有关专家认为,两只“鳄鱼”已经在国内市场争斗了14年,也共同生存了14年,他们之间开展合作才是共赢的局面。

  1993年12月24日,新加坡鳄鱼在中国申请注册CARTELO及图商标后,法国鳄鱼提出异议。2003年10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法国鳄鱼不服,请求复审。2005年6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法国鳄鱼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新加坡鳄鱼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卡帝乐鳄鱼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且指定了颜色,其中文字CARTELO为无含义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在商标整体中居主导地位;图形部分由作为背景的绿、蓝、红三色长方形及一夹杂在文字中的写实鳄鱼图形构成,在商标整体中居次要地位。此鳄鱼图形虽然与法国鳄鱼的一款图形商标形态相似,仅头尾朝向不同,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同时,两件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并存多年,各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虽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但不致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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