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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百利徽乡鸡餐饮、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7
安徽百利徽乡鸡餐饮、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审理经过上诉人安徽百利徽乡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

安徽百利徽乡鸡餐饮、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百利徽乡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4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安徽百利徽乡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如果由基层法院管辖,则应由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86号批复,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0]423),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系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安徽百利徽乡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辖区内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足50万元,应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安徽利徽乡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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