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标已称“王”,岂能容你再封“皇”?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3我的商标已称“王”,岂能容你再封“皇”?
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可到了商标领域,是不是还是这个道理呢。我的商标既然已经称“王”,又岂能容你再封“皇”?日前,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黄酒)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以其在先注册的“雕王”商标请求商评委撤销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酒业)注册的“雕皇”商标。
嘉善黄酒表示,该公司从1950年就开始生产“雕王”牌黄酒,在当地颇负盛名。早在1997年4月16日,四川省雅安啤酒厂就申请注册了“雕王”商标,并于199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2003年1月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嘉善黄酒。嘉善黄酒认为,“雕皇”与“雕王”两商标相比,第一个字同是“雕”,第二个字“王”与“皇”虽字形不同,但都有“君王”之意。而且嘉善黄酒与中粮酒业同属浙江省企业,按照当地方言,“王”、“皇”两字发音相同,含义又相近,因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黄酒”等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嘉善黄酒指出,2002年10月至12月间,当地经销商曾3次向嘉善黄酒反映,市场上出现了众多假冒的“雕王”酒及与“雕王”商标近似的“雕黄”、“雕皇”酒,其中就包括中粮酒业的“雕皇”酒。由于它们的出现,消费者已难以辨别谁是真正的“雕王”酒。因此,中粮酒业的“雕皇”商标应予撤销。
针对嘉善黄酒的申请,中粮酒业则表示,“雕皇”商标与“雕王”商标事实上并未形成混淆。“雕皇”指定使用在“黄酒”等商品上,而“雕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未列有“黄酒”等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差异。中粮酒业的下属公司绍兴酒业公司使用“雕皇”商标于核定商品上与“雕王”商标原注册人四川省雅安啤酒厂使用“雕王”商标于其他酒类商品上从未形成冲突,双方相安无事。“雕王”商标转让给嘉善黄酒前与“雕皇”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几乎无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并且在“雕皇”商标核准注册后的3年内的确未发生过混淆。此外,“雕皇”商标是200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的,此时“雕王”商标所有人是四川省雅安啤酒厂,两商标之间的争议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根据修改前《商标法》有关规定,嘉善黄酒不具有对“雕皇”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资格。为此,中粮酒业请求商评委驳回嘉善黄酒的争议申请,维持第1490434号“雕皇”商标的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雕皇”商标获准注册之日至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实施时未满1年。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对该商标产生争议,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处理。嘉善黄酒的“雕王”商标虽为受让取得,仍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具备对“雕皇”提出争议申请的资格。
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雕王”商标指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不包含啤酒)”与“雕皇”指定使用“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产品。“雕皇”商标与“雕王”商标虽然都含有“雕”字,但两商标中的“皇”字与“王”字外形和发音均不同,含义上也有差异。因此,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雕皇”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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