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大沙田正大康及图”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2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大沙田正大康及图”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
近日,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535124号“大沙田正大康及图”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广西南宁正大畜牧有限公司(简称南宁正大)与抢先成功注册了“方圆梅花大象”图形商标的南宁岳大浓缩饲料厂(简称南宁岳大)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也初见分晓。
据了解,1999年11月,南宁岳大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大沙田正大康及图”商标,商标图形为“方圆梅花大象”。2001年3月,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饲料。
“大沙田正大康及图”商标的成功注册引起了南宁正大公司的极大关注,并随后委托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于当年9月25日向商评委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南宁正大)在先使用的商标仅有细微差别,属于恶意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要求撤销该争议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南宁正大于1991年起就在饲料商品上使用“方圆大象”商标,并持续使用至今。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该商标已在广西乃至全国具有了一定影响。“方圆大象”图形整体上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被申请人(南宁岳大)与申请人同处于广西南宁市,作为同行业者,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的“方圆大象”商标。此外,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设计、组成要素与“方圆大象”商标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极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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