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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71768号“贵峰云雾 GUIFENGYUNW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18371768号“贵峰云雾 GUIFENGYUNW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因第18371768号“贵峰云雾 GUIFENGYUNW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92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第18371768号“贵峰云雾 GUIFENGYUNW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8371768号“贵峰云雾 GUIFENGYUNW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92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注册的理由成立,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申请人与山东贵峰云雾茶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山东贵峰)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 产品图片;

  3. 山东贵峰与山东得厚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

  4. 山东贵峰与新东方无忧(青岛)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

  5. 山东贵峰与黔西南州佐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

  6. 山东贵峰与黔西南州佐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上述证据内容一致的不再列举):

  7. 山东贵峰与山东耀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

  8. 申请人收购古树茶茶青协议书、银行支付凭证;

  9. 增值税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北天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2016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27日,2020年8月27日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表明山东贵峰经许可使用复审商标;商标证据3-6中的销售合同内容为山东贵峰作为销售方销售“贵峰云雾茶叶”商品,合同签订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均有对应发票佐证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上述证据由证据2产品图片佐证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表明山东贵峰在指定期间内有使用复审商标销售“茶叶”商品的事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体现其在指定期间在除“茶”以外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载明山东贵峰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31日期间有权使用复审商标。我局查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8月27日才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所有,即许可合同签订时申请人并未受让复审商标,该授权合同存在瑕疵。因山东贵峰自申请人受让复审商标日起(2020年8月27日)至指定期间的截止日(2021年6月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有实际使用行为,故许可合同的瑕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人证据效力予以认可。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体现其在指定期间在除“茶”以外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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