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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VS“商号”一审法院判决:商号正常使用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5
婚纱店重名 “商标”告“商号”一审法院判决:商号正常使用山东省青岛市和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各有一家婚纱摄影馆名叫“圣瓦伦丁”的。日前,拥有圣瓦伦丁注册商标的青岛市圣瓦伦丁数码婚纱摄影馆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莒县圣瓦伦丁婚纱摄影处告上···

婚纱店重名 “商标”告“商号”一审法院判决:商号正常使用

  山东省青岛市和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各有一家婚纱摄影馆名叫“圣瓦伦丁”的。日前,拥有圣瓦伦丁注册商标的青岛市圣瓦伦丁数码婚纱摄影馆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莒县圣瓦伦丁婚纱摄影处告上法庭。

  据了解,胡某是青岛市圣瓦伦丁数码婚纱摄影馆个体经营业主,2007年1月14日取得圣瓦伦丁商标注册证。许某则在2006年7月17日经莒县工商部门批准,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是“莒县圣瓦伦丁婚纱摄影处”。2007年6月,胡某通过许某散发的广告宣传材料得悉此情况后,认为许某的行为系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故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20万元。

  日照中院认为,此案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被告许某取得圣瓦伦丁商号权时间在先,原告胡某取得圣瓦伦丁注册商标专用权时间在后,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法律依据不足。其次,被告许某在其经营场所和摄影外景车上标注“圣瓦伦丁”、“圣瓦伦丁婚纱摄影”等属正常使用其商号,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缺乏事实依据。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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