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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五羊雕塑”案宣判 涉及著作权及署名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7
广州“五羊雕塑”案宣判 涉及著作权及署名权矗立在广州市越秀公园五羊仙庭景区内的“五羊石像”雕塑,多年来,一直被广州市民和社会各界看作广州市的城市标志。2005年,一份“五羊雕塑有着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检测报告,引发“五羊石像”···

广州“五羊雕塑”案宣判 涉及著作权及署名权

   矗立在广州市越秀公园五羊仙庭景区内的“五羊石像”雕塑,多年来,一直被广州市民和社会各界看作广州市的城市标志。2005年,一份“五羊雕塑有着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检测报告,引发“五羊石像”雕塑的著作权纠纷。12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作品署名权由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三位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享有;驳回原告要求家广超市等三名被告赔偿近60万元等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尹小艾、尹卫岗、陈本宗、孔繁伟和广州雕塑院起诉称,“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系由广州雕塑院组织单位员工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于1960年创作完成,依法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广州雕塑院和三位作者共同享有(由于尹积昌先生已于1998年逝世,其相关著作权利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被告家广超市在店铺门口处张贴含有“五羊石像”图像的大幅宣传广告,另两名被告纶章公司、正佳旅行社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复制品、工艺品,上述行为,均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没有为其署名,亦未支付任何报酬,严重侵犯了“五羊石像”复制权和署名权。遂提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侵权产品销毁;分别支付经济损失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    

   三被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广州市政府作为第三人主张, 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应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享有。

   法院审理认为,“五羊石像”雕塑作品是在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广州市政府的前身)组织主持下,并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而且也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承担宣传、管理、维护与开发等相关责任,故应当认定广州市人民政府是“五羊石像”雕塑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署名权由三位作者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

   对于被告是否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系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三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不会影响著作权人对该雕塑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对该雕塑作品的价值产生不良影响,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三被告虽然没有在装饰画、销售的复制品、工艺品上指明“五羊石像”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具体情况,但这主要是因为使用方式限制的原因,同时也不会使社会公众对“五羊石像”的作品名称及作者姓名等信息产生歧义。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情况。因此,三被告的行为均未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无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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