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243655号“罗源畲族凤凰装”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57243655号“罗源畲族凤凰装”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43655号“罗源畲族凤凰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申请商标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各项要求,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福建年鉴2020》;2、关于授权福建省罗源县文化馆申请注册“罗源畲族凤凰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报告;3、福建省罗源县文化馆关于“罗源畲族凤凰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4、罗源畲族凤凰装独特品质与自然因素的关系;5、罗源畲族凤凰装独特品质与人文因素的关系;6、“罗源畲族凤凰”产品检测协议及设备清单、人员名单。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福建年鉴2020》(福建人民出版社2020年12月出版)中并无“罗源畲族凤凰装”的记载,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史料材料不能证明所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
二、根据罗源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授权福建省罗源县文化馆申请注册“罗源畲族凤凰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报告》中所述“罗源畲族凤凰装的制作材料来自当地畲族人种植的苎麻,当地人将收成的苎麻经过多道工序织成苎布,在苎布上刺绣精致的花边图样,根据传统样式制作出精美的罗源畲族凤凰装”,因此其成品的特定品质不稳定,且特定品质的形成由人文因素决定,与当地的自然因素没有必然联系,故不符合地理标志概念。
三、申请人提交的《“罗源畲族凤凰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仅描述了温度、水文、日照等自然因素对苎麻的生长影响,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指定的“凤凰装(畲族服装)”产品特定品质与自然因素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且第五条与第六条之间缺少对应的逻辑关系。
四、申请人提交的《罗源畲族凤凰装独特品质与自然因素的关系》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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