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一审诉他人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27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一审诉他人不正当竞争案近日,海南省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一审诉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三亚、海口等6家商场不正当竞争案,经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有果。被告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一审判决赔偿三亚海润珠宝···
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一审诉他人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海南省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一审诉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三亚、海口等6家商场不正当竞争案,经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有果。被告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一审判决赔偿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海润公司诉称,该公司于1999年1月7日取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颁发的“海润”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十四类“珍珠(宝石)、人造宝石、玛瑙、翡翠等”商品。海之润公司则成立于1999年6月,2002年5月14日取得“海润”在第三类化妆品上的注册商标权,但该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公司网站及对外宣传促销中,大量不规范使用“海润珍珠”、“海润珍珠化妆品”等字样,造成消费者将海之润公司的化妆品误认为与海润公司有一定关联。因此,海之润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海润公司持有的“海润”商标的侵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此外,三亚、海口等6家商场销售海之润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也共同构成了对海润公司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各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均拥有相互独立的同等权利,但海之润公司在化妆品类别上,应合法使用自己的“海润”商标,规范使用其自身在化妆品上的“海润”商标,不得突出使用“海润+珍珠”进行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进行不正当竞争。几家商场销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