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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侵犯注册商标如何处理?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28
字号侵犯注册商标如何处理?【核心提示】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具有附着于商品或服务上的从属性,作用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表明自己名称或称谓的符号,其存在依赖于特定的企···

字号侵犯注册商标如何处理?

【核心提示】

  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具有附着于商品或服务上的从属性,作用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表明自己名称或称谓的符号,其存在依赖于特定的企业。我国现有企业名称分别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称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其中起到区分不同经营主体作用的部分是“字号”。商标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为法定的民事权利,都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都是经营者充分宣扬其商品或服务、提高企业知名度的彰显手段。不同商家在分别行使这两种不同的权利时,交叉和冲突几乎无可避免。

  相关形式

  最为常见的商标字号纠纷以字号侵犯注册商标的形式出现。此类案件所体现的共性在于后登记字号的企业均注册一个与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从而登记字号的企业在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进而无正当理由地分享在先知名商标积累的良好商誉。字号侵犯注册商标案件的实质就是某些企业以所谓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理原则

  认定字号侵犯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一般考察以下几个条件:

  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字号登记日期;

  在先的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在后登记的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在后登记字号的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在后登记的字号未逾5年,并且字号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提示:

  在后登记的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且字号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2005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诉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浙江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为国内知名的生产插座、开关器的企业。1997年“慈溪公牛”注册了“公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由于“慈溪公牛”的迅速发展,“公牛电器”品牌声名远播。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2001年9月,2002年3月“温州公牛”注册“会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

  2004年10月,“温州公牛”生产的“会牛”插座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中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随后《中国质量报》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其他各地媒体纷纷转载。但在报道时,各媒体均使用“公牛电器”不合格等字样,从而致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和经销商对“慈溪公牛”的产品产生了怀疑,进而给其商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慈溪公牛”就“温州公牛”上述侵权行为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温州公牛”侵犯了“慈溪公牛”“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温州公牛”登记并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温州公牛”赔偿“慈溪公牛”20万元。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案件的实质就是某些企业以所谓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该行为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类案件所体现的共性在于后登记字号的企业均注册一个与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后登记字号的企业在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进而无正当理由地分享知名商标积累的良好商誉。

  如上述案例中,“温州公牛”登记的“公牛”字号与在先并知名的“公牛”商标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针对以上案件反映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行调整。《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冲突纠纷”的函复》第2条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正泰”商标胜了“正泰亚明”字号

  ●提示:

  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成立于1994年的浙江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在低压电器和灯具产品上注册了“正泰”文字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经过长期经营和广泛宣传,正泰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亚明公司)于2003年3月25日成立,其最大的股东之一曾经是正泰公司和正泰子公司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其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路灯、庭院灯、草坪灯,销售照明设备、高低压电器开关。

  正泰公司认为,正泰亚明公司在2003年5月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字号包括“正泰”文字,与“正泰”商标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产品和网站上使用“正泰亚明”商标,该商标与正泰公司注册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2005年10月18日,正泰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正泰亚明公司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4月17日,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正泰亚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定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评析】

  本案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方面的问题。就商标侵权而言,被告的股东之一曾经是原告及子公司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存在正泰商标的前提下,照搬原告的注册商标,并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正泰亚明”商标。这些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商品与原告“正泰”注册商标的相关产品具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权利。

  就不正当竞争而言,此案存在商标和字号的冲突问题。商标和字号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类似功能,在我国,由于两者在登记注册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完全不同的状况,商标和字号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冲突,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处理注册商标和登记使用企业名称的冲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和禁止混淆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被告成立于2003年3月,晚于原告成立时间,晚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照明设备、高低压电器开关”,与原告属于同行业。其股东也曾经是原告及子公司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在明知原告的正泰商标及其产品的情况下,登记并使用含有原告注册商标“正泰”的企业名称“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并且该公司经营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这些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告与原告的关系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借助了原告“正泰”良好的声誉而牟取不法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涛

  “华能”商标击退廊坊“华能”字号 

  ●提示:

  解决商标和字号的权利冲突,核心的出发点是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二者权利冲突的平衡问题上,首先应采用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任何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均应以不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其次,应普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商家应遵循公认的市场准则。

  【案情】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能集团)成立于1989年3月,是特大型国有企业,从事电力、煤炭、矿产、铁路、石化、钢材、水泥等广泛的经营活动,于1992年取得了“華能”及“HUANENG”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民日报》、《中国电力报》、《经济日报》等媒体曾对该公司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其企业字号“华能”已为公众所熟知。

  河北省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华能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在其办公楼楼顶处标注“华能橡塑”字样,在企业及其产品“建筑用耐火、保温材料”的宣传资料上使用了“华能建材”和“HuaNeng”字样。

  对此,华能集团认为,廊坊华能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廊坊华能公司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华能建材”、“HuaNeng”字样的行为侵害了华能集团公司对“華能”及“HUANENG”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廊坊华能公司在办公楼楼顶处标注“华能橡塑”字样的行为对华能集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廊坊华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华能集团公司的合理诉讼支出。

  【评析】

  本案中,“华能”两字同为华能集团与廊坊华能公司的字号,且华能集团还拥有“華能”商标权。当两家权利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分别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权利的交叉和冲突几乎无可避免。

  解决这样的权利冲突,核心的出发点是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首先,应采用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任何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均应以不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取得的权利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有些情况下,在后产生的权利具备了合法存在的身份,但是该权利的行使可能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知识产权,此时,该项合法权利的行使就会受到限制。

  其次,在权利冲突的平衡问题上应普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循公认的市场准则,禁止违反诚实经营、搭他人商业成果便车的行为。

  华能集团公司早在1989年即已成立,自1992年起在几乎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華能”及“HUANENG”商标,因其长期的集团性经营活动及广泛的宣传,其企业名称及企业字号“华能”及其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认知度;廊坊华能公司成立于1996年,在时间上晚于华能集团公司的成立时间及商标注册时间。

  华能集团作为特大型国有企业,其经营领域极为宽泛;廊坊华能公司从事保温建材等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华能集团的经营范围相重叠,当其使用含有“华能”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与华能集团相同或相近似的经营活动时,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廊坊华能公司与华能集团存在某种经济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廊坊华能公司在办公楼楼顶处标注“华能橡塑”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华能集团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薇 梁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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