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伟“JASMINE.G.C”商标复审失败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2陈志伟“JASMINE.G.C”商标复审失败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23767号“JASMINE.G.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19600号“JAS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08号“茉莉 Jasmine MADE IN CH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JASMINE.G.C”与引证商标一“JASMINE”、引证商标二英文部分“Jasmin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商标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本案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证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23767号“JASMINE.G.C”商标:
JASMINE.G.C
申请/注册号:2442376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陈志伟
商品/服务项目:披肩(2511)、婴儿裤(2502)、防水服(2504)、服装(2503)、服装(2501)、裙子(2501)、婴儿鞋(2502)、服装(2504)、婴儿全套衣(2502)、袜(2509)、防水服(2501)、服装(2505)、非纸制围涎(2502)、帽子(2508)、服装(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