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商标新闻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27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案例2000年6月7日,箭牌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益达”商标注册证。2005年前后,箭牌中国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推出多种口味的“益达”木糖醇无糖口香糖。上述商品由箭牌中国公司通过多···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案例

   2000年6月7日,箭牌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益达”商标注册证。2005年前后,箭牌中国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推出多种口味的“益达”木糖醇无糖口香糖。上述商品由箭牌中国公司通过多家大型经销商销售,并在众多媒体刊登了大量“益达”口香糖广告进行宣传。在多年的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益达”口香糖的装潢除个别细节存在一定变化外,整体装潢的布局、装饰基本一致。

   普天食品厂系2004年7月13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生产的“倍达”木糖醇健齿口香糖的包装装潢与“益达”类似,在瓶贴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香港益达公司于2009年1月9日在香港成立。2010年以来,普天食品厂因生产、销售的“倍达”木糖醇健齿口香糖造成市场混淆,被多地工商行政机关处罚。

   点评

   笔者认为普天食品厂的上述侵权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妥当,主要理由是:   

   一是普天食品厂在瓶贴上并非突出使用企业的字号。普天食品厂的侵权行为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并不吻合,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将其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香港益达公司的字号应为“益达”,普天食品厂在瓶贴上突出使用的并非“益达”,而是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不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的简称,故普天食品厂的侵权行为并非“突出使用”企业的字号。   

   二是在商标仿冒行为的规范上,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应于商标法的规定是一种辅助与补充的关系。商标法着重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于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出发,防范市场混淆行为,只要权利人的商标是众所周知的,侵权人具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市场混淆的恶意,即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益达”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普天食品厂作为同类的糖果生产企业,在其产品的瓶贴上突出使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显然具有造成市场混淆、误导相关公众的恶意,故不宜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应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一篇:域名管理和商标争议相关案例
下一篇:华裔服装设计师自创品牌遭抢注,多方维权终获法院支持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