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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服装设计师自创品牌遭抢注,多方维权终获法院支持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27
华裔服装设计师自创品牌遭抢注,多方维权终获法院支持 华裔服装设计师自创品牌遭抢注,多方维权终获法院支持——“ZANG TOI”商标站稳知识产权T台 作为著名华裔时装设计师,冼书瀛布国际服装舞台上以自己独特的设计展现着个人风采。但是近···

华裔服装设计师自创品牌遭抢注,多方维权终获法院支持

       华裔服装设计师自创品牌遭抢注,多方维权终获法院支持——“ZANG TOI”商标站稳知识产权T台     作为著名华裔时装设计师,冼书瀛布国际服装舞台上以自己独特的设计展现着个人风采。但是近日,冼书瀛却因为知识产权问题从熟悉的T台走向了法庭,并最终取得了诉讼的胜利、这都源予以其英文姓名自创的服装品牌“ZANG TOI”。

       华裔服装设计师自创品牌走红

     冼书瀛的服装设计一向以华贵 大方和格调高雅的品味见称,讲究展现女性的雍容华贵,善于处理细节。羽毛、刺绣以及亮片的排列组合,常常华丽得令人目不暇接。冼书瀛以其独特的时装设计风格享誉全球,屡获嘉奖。冼书瀛以其英文姓名自创的服装品牌“ZANG TOI”经常出现在各种国际舞台上,追随者不乏像莎朗斯通、巩俐等众多国际知名人士。

       30年前,冼书瀛从故乡马来西亚吉兰丹州来到纽约,从此在这里扎根,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纽约客。上学的时候,冼书瀛无疑是刻苦的,帕森斯设计学院四年的学业他仅用了三年便完成,“我记得一开始,我只会画草图,连缝纫等基本功都不会,所以我投入别人三倍的时间来学习。”冼书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    

       冼书瀛说自已是幸运的,因为他在1990年3月推出的90年代最优秀新设计师专题中被大幅报道,使其从此跻身纽约一流设计师的行列。并于2011年7月被时尚杂志《闪耀》评选为八位最有影响力的美国华裔之一。 为保护商标及姓名权屡提申请

       随着著名服装设计师冼书瀛的国际知名度日益扩大,国内服装公司也“瞄”上了“ZANG TOI”这一在时尚界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服装品牌。2003年,上海蜜雪儿服饰公司(下称蜜雪儿服饰公司)主动找到冼书瀛,希望成为“ZANG TOI”服装品牌在中国的总经销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能达成合作。

     然而,令冼书瀛及瀛马时装公司(下称瀛马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在其未在中国申请“ZANG TOI”商标的情况下,蜜雪儿服饰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7年4月14日被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冼书瀛、瀛马公司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了商标异议裁定,认为冼书瀛及瀛马公司称蜜雪儿服饰公司抄袭、抢注商标以及侵犯冼书瀛姓名权的证据不足,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冼书瀛、瀛马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于2010年8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冼书瀛及瀛马公司认为,“ZANG TOI”是冼书瀛、瀛马公司的英文名字,并非是英文中的固有词汇,该商标通过其使用宣传在世界时装界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其姓名完全相同,侵犯冼书瀛的姓名权。除此之外,冼书瀛一方还认为蜜雪儿服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抢注并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请求商评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2011年12月1日,商评委作出第31395号裁定;其中认为该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给冼书瀛的姓名权造成损害等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在异议和异议复审阶段都失败的情况下,冼书瀛及瀛马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拨开姓名权保护迷雾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冼书瀛在服装设计界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英文姓名“ZANG TOI”已为服装界的相关公众所知晓,蜜雪儿服饰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借助原告冼书瀛的“ZANG TOI”姓名在服装界已享有的知名度而取得利益的意图,具有不正当性。另外,原告的英文姓名“ZANG TOI”在我国相关公众中是否被知晓并非侵犯姓名权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由此,法院经审理认定第三人蜜雪儿服饰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冼书瀛对于“ZANG TOI”所享有的姓名权。故第31395号裁定中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原告冼书瀛“ZANG TOI”姓名权的认定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关于是否构成对在先姓名权侵权的论证上,法官发挥了释法功能,明确提出姓名权侵权构成的‘主观目的’标准,抓住了侵犯姓名权的本质特征,将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仅作参考。”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治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三人在服装等商品上向我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与含有与上述姓名完全一致文字的被异议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借助原告冼书瀛的“ZANG TOI”姓名在服装界已享有的知名度而取得利益的意图,具有不正当性。因此,第三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冼书瀛对于“ZANG TOI”所享有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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