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知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安知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78953号【计算机编程; 软件运营服务(SaaS); 电子数据存储; 技术研究; 云计算; 计算机软件咨询; 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 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 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 电信技术咨询; 】“安知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98230号【远程数据备份; 电子数据存储; 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 云计算; 计算机软件维护;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软件运营服务[SaaS]; 】
第15066594号【气象信息; 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 计算机软件咨询; 计算机系统分析; 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设计; 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文档数字化(扫描);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无形资产评估;】
第23517255号【纺织品测试; 服装设计; 平面美术设计; 】
第15057293号【技术项目研究; 质量控制; 城市规划; 地质勘测; 测量; 材料测试; 机械研究; 工业品外观设计; 建筑学; 建筑学咨询; 建筑制图; 室内装饰设计; 建设项目的开发; 计算机系统设计;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托管计算机站(网站);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显著识别部分、图形构图、寓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安知课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以上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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