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生堂株式会社一审赢了国家商评委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资生堂株式会社一审赢了国家商评委
资生堂诉国家商评委案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院审结,日本资生堂株式会社胜诉。
资生堂株式会社向中国市场推出了“盼丽风姿”(法文“BéNéFIQUE”音译)高档系列化妆品。2000年9月,其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BéNéFIQUE”。但商标局认为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中文主要含义为“吉祥的”,与新疆吉瑞祥集团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吉祥J.SUN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因此驳回其申请。2000年12月7日,资生堂对此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商评委对资生堂复审申请予以驳回。资生堂不服,2003年7月31日起诉至北京一中院。
法院查明,申请商标“BéNéFIQUE”为法文词汇,申请注册于国际分类第三类,指定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香水;化妆品;护肤剂;护发剂;体用护肤剂;上妆用化妆品”。在《法汉词典》及《新法汉词典》中,“BéNéFIQUE”的中文含义为“吉祥的”和“有益的”,其中“吉祥的”为占星术用语。引证商标“吉祥J.SUN及图”由中文“吉祥”、英文“J.SUN”及云朵图形构成,注册于国际分类第三类,指定使用商品为“化妆笔”等。
一中院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并应考虑地域因素。涉案商标“BéNéFIQUE”为单纯的法文词汇,引证商标“吉祥J.SUN及图”为中文、英文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在外观上有明显区别。申请商标“BéNéFIQUE”虽有中文含义“吉祥的(占星术用语)”,但该含义并不为中国的一般消费者所知晓,亦非常用词汇。因此中国的一般消费者不会将“BéNéFIQUE”认读为“吉祥的”,并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一中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BéNéFIQ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资生堂株式会社:
资生堂株式会社 SHISEIDO SHISEIDO JAPAN CO.,LTD. 复制
申请/注册号:21362409 商标申请日期:2016-09-21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商品/服务项目:香精油(0305)、洗衣剂(0301)、抛光制剂(0303)、化妆品(0306)、牙膏(0307)、洗发剂(0301)、空气芳香剂(0310)、香皂(0301)、动物用化妆品(0309)、研磨剂(0304)、清洁制剂(0302)、香水(0306)、香(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