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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甲、严某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谭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
严某甲、严某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谭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关键词】追赃挽损 少捕慎诉慎押 诉源治理【基本案情】2020年6月份,被告人严某甲和被告人严某乙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谭某某处购买伪造的···

严某甲、严某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谭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追赃挽损 少捕慎诉慎押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份,被告人严某甲和被告人严某乙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谭某某处购买伪造的润滑油包装材料,并雇佣被告人何某某和王某某夫妇从事灌装润滑油和打包等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负责送货发货、代收货款等事宜,对外冒充“壳牌”“美孚”“嘉实多”“道达尔”等品牌润滑油销售牟利。截止2022年2月被查获,严某乙等人制假销售收入逾500万元,购买包装材料价款逾160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2年6月29日移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确定各被告人具体分工、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数额,并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积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某甲等四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办案过程中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依法对从犯陈某某和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8月12日以严某甲、严某乙等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谭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支持,判处严某甲、谭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严某乙、谭某某提出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承办检察官针对本案暴露的部分汽车修理厂购进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的问题,于2023年1月11日向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对辖区的32户汽车修理厂开展检查,并抽样润滑油检验,积极开展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

(一)落实慎诉理念。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时,应准确区分涉案人员的作用大小,评估其社会危险性,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的良好效果。

(二)做好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始终,实现“全链条”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有机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三)推动诉源治理。本案检察机关对发现的社会治理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履职、敢于担当、善于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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