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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
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 公共安全 社会效果【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帮助A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对接电力设备交付工作,约定项目完成后收取合同款2%佣金。2020年1月,A公司中标某路段新建电力工程环网柜,标···

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公共安全 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帮助A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对接电力设备交付工作,约定项目完成后收取合同款2%佣金。2020年1月,A公司中标某路段新建电力工程环网柜,标书要求高压环网柜使用S品牌,王某某代表A公司对接业务。

2020年6月,A公司因客观原因未采购到S品牌高压环网柜,为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交付,A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未贴商标的七台高压环网柜运输到交付地点,电力安装公司验收时发现并拒收。为尽快完成合同拿到佣金,王某某私自找到广告公司制作S品牌环网柜标识,贴于A公司生产的七台高压环网柜上,准备等电力安装公司支付款项后再购买S品牌高压环网柜予以替换,电力安装公司对王某某贴牌的假冒S品牌环网柜验收后支付240万元预付款。经商标权利人S公司鉴别,上述七台高压环网柜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察履职情况】

庐江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2月22日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本案后,通过实地查勘,能动履职,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并协调更换假冒设备,消除安全隐患。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认罪认罚和悔罪表现,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1月4 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加强实体审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本案中,承办人通过对高压环网柜电力设备进行实体审查,严格核对商标所指向的产品本身,结合相关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二)注重社会效果,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涉案侵权产品属于公共用电设备,关系社会公共安全。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既有效打击犯罪,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敏锐发现风险隐患,及时督促协调更换冒牌残品,有效化解安全隐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变更强制措施,并在案件起诉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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