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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甲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
章某甲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关键词】食品安全 引导侦查 全链条打击【基本案情】被告人章某甲自2003年起经营A公司,从事饮料生产与销售。2020年上半年,章某甲决定生产假冒“红牛”注册商标饮料,被告人章某乙等···

章某甲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引导侦查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章某甲自2003年起经营A公司,从事饮料生产与销售。2020年上半年,章某甲决定生产假冒“红牛”注册商标饮料,被告人章某乙等五人在明知生产的饮料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仍帮助章某甲完成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收付账款等工作。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章某甲将假冒“红牛”牌饮料向陈某等人销售,共计1721338元。

2021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在A公司内查扣假冒“红牛”注册商标饮料2321罐以及“红牛”标识印铁、外箱等制假原料,价值3191.38元。经鉴定,查扣的“红牛”牌饮料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杨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从章某甲处购买再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860040元和84750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6月30日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受理本案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证据审查和提审工作,主动引导侦查。针对本案存在多个犯罪团伙,形成不同的共同犯罪关系,准确认定罪名及共同犯罪。充分与辩护人沟通,促进被告人认罪认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甲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由点及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本案系公安机关从销售环节发现犯罪线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经充分研判,就打击范围、证据收集、收网时间等多个方面提出侦查建议,有效防止其他环节嫌疑人出现隐匿、销毁证据等情形,为后续审查起诉、审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严惩涉食品类犯罪,坚持全链条打击。食品犯罪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不仅对制作环节的犯罪团伙予以严厉打击,也对提供原材料的犯罪团伙以及销售商依法追诉。同时,对于不参与利润分成、参与时间较短的普通员工,固定该部分人员的关键证言,夯实案件证据,不作犯罪处理。

(三)准确认定涉案罪名,精准指控犯罪。本案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具有完整的上下游产业特征,也在不同环节具有犯罪合意。检察机关通过具体分析研判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以及侵犯的法益,区分包装材料提供者、制假者、销售者的不同责任,准确认定涉案罪名,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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