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龙等七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肥民事公益诉讼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张某龙等七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肥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农资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间,张某龙租用他人的厂房及设备,生产氮磷钾总含量约33%的复合肥冒充总含量大于等于45%的复合肥,并使用恒鹭、史大力等品牌包装袋进行包装对外销售。张某明等人明知上述肥料不合格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后,加价销售给滁州市多个县市区的农资店和农户。另,2020年3月,张某龙、张某明合伙出资建设掺混肥料厂(BB肥),使用假冒品牌包装袋包装后对外销售伪劣肥料。经审计,张某龙、张某明等人共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数量达两万多吨。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3月,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滁州市院)经审查认为,张某龙等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其行为亦侵犯农资产品的知识产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侵害众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粮食安全。遂于2021年10月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院)对本案挂牌督办。
2021年10月26日,滁州市院依托安徽省院与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建立的协作机制,将案件移送省消保委。案件移送后,安徽省院、滁州市院、定远县院三级检察机关,多次与省消保委召开会商会,共同研讨案件取证方向、法律适用问题并协助调查取证。2021年11月3日,省消保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64.94万元。
2022年7月28日,该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安徽省院邀请省、市人大代表观摩庭审,并组织评议。10月27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某包装公司在张某龙未提供营业执照及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为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编制袋27万余条。针对该案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2021年8月17日,滁州市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公司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加大监管力度。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涉案公司处罚款9万元,并组织开展专项行业整治。
【典型意义】
农资是粮食的“粮食”,保障农资安全是贯彻国家乡村振兴、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措施。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检察机关积极办理“三农”领域知识产权案件,通过“刑事追责+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的方式,全方位履行检察职责,实现追根溯源,推动农资市场和包装行业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该案是安徽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首例“三农”领域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消保委合力守护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有序实施。
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