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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沙驰”商标 侵权单位判赔30万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8
非法使用“沙驰”商标 侵权单位判赔30万商标已被转让,原协议代理的合同应视为无效。但达信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信皮件)仍继续使用“沙驰”商标字样,由此引发一起专用权纠纷案。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达信···

非法使用“沙驰”商标 侵权单位判赔30万

商标已被转让,原协议代理的合同应视为无效。但达信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信皮件)仍继续使用“沙驰”商标字样,由此引发一起专用权纠纷案。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达信皮件、北京双安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达信皮件有限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对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驰新私公司)造成的侵权影响;达信皮件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万等;免除双安商场的赔偿责任。   

沙驰新私公司系“沙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1994年1月,达信皮件与“沙驰”商标原注册人三达皮件(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和商标许可协议。1998年,“沙驰”商标被转让,达信公司便失去继续使用“沙驰”商标的权利。但在生产、经销的皮具产品上仍使用“沙驰手包/背提包”的字样,并注明“达信-沙驰中国独家经销商”。虽然使用的“沙驰”字样系简体字,但已构成与沙驰公司享有的“沙驰”注册商标的实质相同。于是,沙驰新私公司将达信皮件及双安商场告到法院。   

一中院审理认为,达信皮件未经沙驰新私公司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沙驰”实质相同的文字,已构成对专用权的侵犯。根据我国法律,酌情确定赔偿30万元。同时,双安商场因未知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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