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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同诚喷绘有限公司“誠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3
威海同诚喷绘有限公司“誠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8969号“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6204···

威海同诚喷绘有限公司“誠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8969号“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62044605号“诚 诚旭广告 CHENGXU ADVERTISING及图”商标、第56255966号“佳鵬誠 誠及图”商标、第16520710号“诚元堂  誠 CHENGYUANTANG及图”商标、第27869937号“捷诚行 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诚”,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168969号“誠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216896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威海同诚喷绘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张贴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广告(3501)、广告代理(3501)、广告设计(3501)、广告策划(3501)、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3502)、为他人推销(3503)、商业信息代理(3502)、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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