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今日(集团)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27广东省今日(集团)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广东今日(集团)有限公司从1994年9月至1994年11月,在未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生命核能”营养液包装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记“R",将“生命核能”这一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并将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生命核能”营养液大量发到该公司成都经营部(非独立核算单位)进行销售,至1995年4月12日止,其经营额已达人民币59万元。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广东今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34条第(1)项所指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并根据《商标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广东今日(集团)有限公司消除现有“生命核能”营养液上冒充注册商标的“R”注册标记。责令其限期于1995年6月1日以前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这一目的是通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制止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才德以实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很多,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冒充注册商标即是一种典型的止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注册而使用注册标记,均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一方面容易导致欺骗消费者的后果,另一方面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因此必须予以制止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成都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处罚金额合理。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