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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复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27
关于“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复商标管(1995)254号 一、来函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经查,重庆市全心食品厂在30类元宵心子商品上申报的“凌”商标,于1994年8月28日经贵局核准注册。现发现该厂于1994年12月3···

关于“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复

商标管(1995)254号   

一、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经查,重庆市全心食品厂在30类元宵心子商品上申报的“凌”商标,于1994年8月28日经贵局核准注册。现发现该厂于1994年12月30日与太原市龙达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擅自将核定的商品改为元宵。我局认为,这是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元宵在贵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分类表》中与包子、饺子同属方便食品类似群,而元宵心子显然不属方便食品系列。《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全心厂在擅自变更商品使用范围的情况下,与太原市龙达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请予以认定为感。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二、答复内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5年6月26日来函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重庆市全。动食品厂在我局注册的第 703183号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元宵心子”。根据你局来函所附的重庆市全心食品厂与太原市龙达食品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我局认为,重庆市全心食品厂许可他人在“元宵”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已超越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限。因此,其许可不具备法律效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三、商标图样

  重庆市全心食品厂的第703183号【元霄心子;】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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