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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1
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被告人朱某在蚌埠市经营一家酒行,出售“口子窖”系列白酒。2013年1月10日起,朱某租用一处民房,将其从外地买进的“口子窖”系列白酒,除掉酒箱的地区编码和酒盒底下的地区编码,然后把酒盒底盖打开,取出酒瓶,用热···

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朱某在蚌埠市经营一家酒行,出售“口子窖”系列白酒。2013年1月10日起,朱某租用一处民房,将其从外地买进的“口子窖”系列白酒,除掉酒箱的地区编码和酒盒底下的地区编码,然后把酒盒底盖打开,取出酒瓶,用热封枪将瓶盖上的胶烤化,取出瓶盖,把瓶盖内的地区编码用砂轮机打掉,再把瓶内酒倒出来,用专用工具将瓶内底座地区编码磨去,然后用自来水清洗酒瓶后晾干,再将原来倒出的酒装进瓶内,把瓶盖封胶后晾干,再装入瓶盒内封装进行销售。在灌装过程中,朱某利用购买的廉价口子酒“兼香二号”加入补充,每瓶加入约50毫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自行灌制的白酒上使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约人民币1004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决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思路的创新点在于,用司法裁判将商标功能性作用进行厘定,一种商品外包装上的商标即使在取出产品时物理状态未破损,但只要打开该种外包装,商标的区分功能即丧失,再次封装应视为生产制作一次新产品,行为人在该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或同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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