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应选好对比参照系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6近似商标应选好对比参照系
幸福来自不比较,而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则需要对比原则。如果说幸福只是个人内心的平和,那么判定商标近似则需更多考虑相关公众是否会误认混淆。在商标法的意义上,判定商标近似离不开对比原则。引证商标,即英文中的quote trademark,对于争议商标而言,是指判定争议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和注册了的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确定合适的引证商标,是判定商标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前提。这离不开对商标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
“雪中飞”是波司登国际控股公司(下称波司登公司)的主打品牌,其作为羽绒服商品上的知名商标,在服装市场中享有较高的占有率和知名度。2002年3月,上海雪绒飞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雪绒飞”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波司登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并提出若干“雪中飞”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雪绒飞”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雪绒飞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院审理中,原告提出:被诉裁定认定与争议商标“雪绒飞”近似的两枚引证商标,并非波司登公司在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理由中曾经引证的商标,波司登公司在行政审查程序中向商评委提交的证据中也不包括这两枚商标的注册材料。另外一枚引证商标“雪中飛”于2001年2月23日被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异议复审程序,由商评委予以注册,其商标专有权自200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6日。而争议商标系于2002年3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13年7月20日。原告因此认为争议商标早于引证商标获得在先权利。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是判定引证商标合法性及商标近似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该条款所指的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而非“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故案例中原告的第二点理由难以成立。另外,引证商标需为相关人请求商标局或商评委撤销商标时所提出,商评委也应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因此,相关人在请求撤销商标所提供的引证商标的选择上,应在其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将可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其所有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尽可能的进行举证。
在商标司法的维度里,选好对比参照系意义非凡。然而无论是诉讼技巧的授予还是法律条文的解读,其终点均在于运用商标法律的制度来追求公正与效率,让我们的民众在自由而有序的环境中,体验更多的幸福!(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